
2015年6月中旬,静乐县钟庄乡洪崖上村石棚阁煤矿法定代表人龚艳荣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指控静乐县人民政府对该煤矿矿井皮森矿的倾倒行为不作为。李冬青的审理于2015年6月开始。 2001年,该矿经历多次融资、转让,直至2010年7月矿井资源被山西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后永久关闭,但8800万元的煤矿补偿款却成了“唐僧肉”。近5年来,资金一直转入静乐县财政局专用账户,期间,双方矛盾不断。由于赔偿金分割问题,持股人增多,相互冲突。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股东们还把自己的利益送给了煤矿官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煤矿合并赔偿引发的大戏尚未结束,已有四名官员被推翻:石棚阁东煤矿原安全生产局局长代表,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提出申请。他对管辖权有异议。该院第一民事法庭受理了石盆梅通煤矿相关案件。事实上,作为五年一修例的起因,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人物是静乐县安监局原局长李冬青。 2008年,山西官方高举煤矿“转型”大旗,结束“小煤矿”时代。在此期间,一些想分一杯羹的煤炭相关官员发现,正因为如此,静乐只是山西煤矿整合的一个缩影。静乐位于山西西北部,人口16万。它是国家级贫困县,同时也是煤炭富集县。煤炭经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60%以上。时年41岁的龚彦荣对山西煤老板并不厌倦,但“最好的安全督导员”李冬青的倒台却让他牵扯其中。李冬青、龚艳蓉都是静乐县人。李曾任静乐县(现已合并)布卢舍乡乡长,后调任该县鄂城镇乡长。 2008年1月,李冬青以黑马的身份出任静乐县最令人垂涎的“胖位”——安监局局长。原局长辞职后,不少乡镇高级书记、局长都对这个职位虎视眈眈。原因是有18个c静乐县需要整合的煤矿有9个,每个煤矿年产量都在90万吨以上,安监局局长对煤矿整合有充分的发言权。李冬青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安全生产安全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从此,他对静乐县更加“自豪”。 “除了县委书记、县长,他谁都不当一回事,他们的话他都不当一回事。”静乐县一位老干部说。原《山西发展导报》记者侯建军亲身体验了李冬青的“牛”。他告诉南都记者,2008年10月7日,他前往静乐县采访一处隐瞒举报的煤矿。事故发生时,他被《叮当》导演李冬青捏住县安监主任,手机和记者证被没收。随后,侯打电话给忻州市市长汇报情况,却被一旁的李冬青接替:“有胆子,给县长打电话……”最后,还是时任县委书记的王树东出面索要记者通行证。李冬青“职业安全最精彩导演”的美誉也不胫而走。在静乐县采访时,记者听到,官员们对李冬青最常见的评价就是“嚣张跋扈”。静乐县安监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在所有煤矿都工作,不管是本地煤老板还是外地煤老板。”加入静乐县煤矿,给了李冬青敛财、收受贿赂的机会,也为他的入狱埋下了伏笔。 2011年3月7日上午,在县召开的县经济工作会议上叮当,李冬青被忻州市纪检部门免职并“双规”。李的办公室和一辆圣达菲越野车被找到。李冬青被“双规”的主要原因是,他利用并购静乐煤炭资源、担任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同时,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据称,其“双重监管”的导火索与传闻中的“叮当杀人事件”有关。龚艳荣介绍,2008年,李冬青趁着山西省煤炭资源大规模整合的契机,不断给龚家的煤矿制造困难。龚艳荣说,2008年,他在该矿上投资了40至5000万元。 2008年,李冬青提出以3800万元的价格兼并石棚格通煤矿,并分两期支付,但遭到龚拒绝。 2009年秋天的一天,李冬琴说他可以d 给巩煤矿追加1000万元的考核,但他需要500万元的奖金(后来减少到400万元)。最终评估补偿价为8800万元,据称比同类煤矿低了数百万元,因此李某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2010年底的一天,龚艳蓉在静乐县的一家宾馆里等人。一个拿着斧头的年轻人突然冲进房间,不问就打了宫彦荣一巴掌。还说:“你怎么能麻烦我们李主任……”持斧头的年轻人随后被前来商量的宫彦荣的哥哥制服,并被带到派出所。龚燕荣因不分红而怀疑李冬青“雇凶”。但公安机关经过严密侦查后得出结论,“雇凶”证据不足,使用斧头的人并非李冬青指使的。当地医学山西ia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 2011年5月10日,李冬青因涉嫌受贿罪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冬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可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300万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繁峙县人民法院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静乐县原石棚阁洞煤矿股东王宝文将黑色塑料包裹的10万元人民币放在被告人李冬青客厅沙发上,用于处置烟火(爆竹)。冬青将这笔钱以弟弟的名义存入了百常当铺老板郝小军的手里。她的李晓庆。另外,郝小军的证言得到证实:“2010年7月至2011年初,李冬青以弟弟李小青的名义,先后将100万元存入郝小青经营的百厂当铺。2011年1月1日,李冬青将钱存入当铺,郝小军为他写了收据,并据此约定,收入按1.2分利息计算。”煤炭资源补偿款的发放是这个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办公室主任全面告知了煤矿的数量和补偿金额。此外,李冬青也是火工品供应的关键人物。静乐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安监局对火工品的控制和审批的说明》显示,安监局为最终审批提供了安全监管依据。爆炸发生前的椭圆形烟火供应。这就为李冬青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提供了方便。判决书显示,李冬青被举报后接受调查。除了澄清谎言外,他还主动向调查组承认自己在任职期间6次收受贿赂,金额达300万元。检察机关称,2008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李冬青收受静乐县文明煤矿原矿主吴向东30万元(标的:炸药审批);静乐县石棚格通煤矿原矿主王宝文10万元(理由:批准爆炸);山西晋城煤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钱克佳100万元(理由:批准爆破)。原因:煤炭资源补偿);耿永清 静乐县大石洞煤矿原矿主 30万元(理由:补偿n 为煤炭资源);邢永明,静乐县杜家村镇炭窑集煤矿原实际所有人,30万元(原因:感谢您的关心);梁建龙,静乐县任家村煤矿原实际控制人,100万元(理由:煤炭资源补偿)。据公诉人当庭供述,李冬青案是忻州市安全管理系统最大的受贿案件。 2009年,静乐18个有证煤矿开始整合,石棚格通煤矿也纳入整合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石棚格通煤矿于1984年建井,1987年建成投产,是一座集体煤矿,原设计能力为6万吨/年。 2001年,因“煤矿面临关闭,无钱投资”,矿主与洪雅村委会达成协议,将煤矿转让给洪雅村。龚艳蓉30万元。据龚艳荣介绍:“我上任后,投入500多万元对噶尔煤矿进行改造,将其保存下来。2003年,县里出台了煤矿整顿政策,我又向县政府缴纳了125万元,向英雄镇镇缴纳了50万元,每年向洪雅村的村民缴纳了3万元的费用。2008年6月3日,李旭成作为甲方,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1300万元转让给乙方,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龚彦荣表示,协议签订后,煤炭年产能将由6万吨增至15万吨,因资金紧张和投资需要,于2008年6月4日经人介绍认识了太原市人张三火。王宝文共同签署转让协议。股权甲方:石棚阁东煤矿,法定代表人:龚艳荣;rty B:张三火;丙方:王宝文。协议规定,“甲方自愿以1500万元的价格向乙方、丙方各转让25%的石棚阁洞煤矿50%的股份。乙方、丙方接受甲方股权后,各拥有该矿25%的股份。”以最终霍州煤电综合电价8800万元计算,上涨近293倍。为了整合经认证的煤矿,静乐当时采取的步骤是,先对合并整合后的煤矿进行专业评估,然后签订转让合同。接下来,整合煤矿的资源补偿费存入静乐县财政B专户,再分配给整合煤矿法人,由法人按照具体份额进行合理分配。石棚格通煤矿最初也遵循了这一规则。 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位股东龚艳荣、张三火、王宝文签署了股东决议。内容是:“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一致同意县整合领导小组的决定,同意将我矿全部资产及产权转让给霍州煤电;整合具体事宜委托法定代表人,由第一大股东龚艳荣负责协调;持股比例以股东持股比例为准。”南都记者看到,三位股东均在协议上签字。龚艳荣说:“签署股东决议后,李冬青完全拒绝了该决议,也不承认我为法定代表人。”八个月后,人为因素引发股东决议,并发布《会议纪要》取代前者。一、《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2010年12月15日当天签署的《关于静乐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静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在静乐县副县长(分管煤炭)王润的主持下,对石棚阁东矿股东的签字及重要事项进行了讨论。会议结果为:县石棚阁东煤矿与整合主体霍州煤电是由龚艳荣一人委托三位股东签署的。鉴于该矿股东之间的纠纷已被静乐县人民法院受理,整合主体通过县政府,该矿的整合补偿金将在最终判决前由县政府暂行管理。这些“会议纪要”被隐藏未来五年的诉讼危险丛生。龚彦荣认为,只是因为合并中资金由政府管理,导致未能履行合同的王宝文有机可乘。王某凭借与李冬青的利益关系以及其他上下活动,试图获取股份。当时,李冬青扣留赔偿起了主要作用,导致哈方误会延续至今。 2010年底,龚艳蓉向法院起诉张三火、王宝文,要求龚艳蓉、张三火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转让款,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号显示:2011年5月11日,静乐法院判决第一例是拥有25%股份的被告人张三火。合作石盆格通煤矿;被告张三火向原告龚艳荣支付的110万元被比作参与合伙的股本。企业清算;敲定原告龚艳蓉与被告张三火、王宝文于2008年6月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原告龚艳蓉与被告王宝文之间约定的条款。被告人王宝文对石棚格通煤矿25%的股权不满意;被告王宝文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龚艳荣、被告王宝文各承担。南都记者注意到,一审审判长为龚文轩,审判员为卢惠平、张建中。其中,卢惠平担任主持人。当时静乐法院第一法庭的身份。在静乐法院一例中,被告人王宝文不服,于2010年12月8日向忻州中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2011)新中民终字第344号民事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静乐法院重审。 2013年1月17日,静乐法院重新召开会议,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京民初字第151-2号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龚艳荣关于终止2008年6月4日与被告张三火、王宝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2、被告王宝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本判决作出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3.08万元费用由原告龚艳荣、被告王宝文承担。不过,目前尚不清楚龚、张、王在该煤矿的股份有多少。原告龚艳荣仍不服判决,向忻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忻民中字第193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龚艳荣提出。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2012年11月23日,静乐县法院责令出具山西省乾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称,对该矿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收支进行审计发现,财务混乱,欠条较多。龚认为,在进行股权分配之前,煤矿必须解决首先编辑。债权和债务必须在合并前解决。否则的话,赔偿金会被分割,债权债务也会得到更好的解决。王宝文说,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保持平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龚艳荣派了会计,张三火派了出纳,王宝文全面负责运营。张三火出差在外,以不在太原等理由拒绝与南都记者见面。据了解,原静乐县委书记、县长在石棚格通煤矿并入后于2010年调离。静乐县委书记李德新、县长王新任职两年多,但石棚格通煤矿补偿问题仍无进展。静乐县一位老干部李说:“这起事件发生在“涉及到石盆格通煤矿赔偿利益的李冬青、孙青山、卢惠平等人,让叮当领导不敢再干涉煤矿股权分配,所以才拖到了今天。”由于煤矿赔偿判决和分割产生利益冲突,石盆格通煤矿的股东和部分法院领导也参与其中。据知情人士透露,“双规”期间,李冬青证实不仅是很多煤老板,还有与他共事的高层干部,王宝文告诉南都记者,李冬青“双规”期间,他被传唤到忻州,并被关押一段时间。王宝文认为,触发因素是龚艳荣。2011年1月11日,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南工程队贾俊友、朱庆宝胜诉,但石棚格通煤矿案败诉。河南E工程队贾俊友、朱庆宝承包石棚格通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保证金280万元、诉讼费等近400万元,从静乐财务中扣除8800万元。随后,张三火、王宝文发现,财务专户内的另外922万元也被静乐法院执行。于是两人开始联手向有关部门举报龚艳蓉。 2013年1月30日,龚艳荣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7日,他被新府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龚艳荣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李向东所在的太原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之后贷款到期后,龚某声称自己无钱还款,要求李某通过诉讼向以龚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石棚阁东煤矿取得资源补偿,以偿还贷款。他要求的金额还不止贷款金额。征得李某同意后,龚先生拿出两张纸条交给李某,称该矿欠款200万元、480万元以及每月5分钱的利息。李某以此为依据,于2010年12月向静乐法院起诉该矿。法院立案后,经调解、执行,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裁决,将该矿在静乐财政局超预算账户中的两笔存款922.278万元划入法院账户。 2011年1月30日,静乐法院扣除诉讼费用42780元,将剩余918万元转入李向东的银行卡。李扣除龚欠公司的200万元后,又向龚安借了100万元。d将剩余的618万元转给龚,后者使用了这笔钱。 2014年5月24日,龚艳蓉因协助举证罪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法庭上,张三火、王宝文提出申诉,称静乐法院出具的两封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从事规避个人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们把矛头指向了静乐法院副院长孙庆山、院长卢惠平等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插手了上述石棚阁东煤矿不当民间借贷案件。南都记者从静乐县财政局获悉,石棚格通煤矿资源补偿费达8800万元,其中从国库(国税)扣减704786.538万元,从税收征管中扣减3993.1225万元。硝化。法院驳回了13,222,780元,账户上还剩下67,689,423,370元。孙庆山、卢惠平等人的非法经营,导致巨额资金922.278万元逃避政府监管,进入他人腰包。 2012年12月开始,张三火、王宝文开始向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孙青山、卢慧萍,指控其实施诈骗,是龚某的同谋。在叮当专访中,叮当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孙青山和卢慧萍不在工作。一份2013年11月1日签署的《静乐县法院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显示,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庆山此时并无分管工作。忻州市检察院主任于兵告诉南都记者,孙青山、卢慧萍案件由X检察院办理。后移交忻州市新府区检察院。同日,记者通过新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获悉,2013年2月3日,检察院对孙青山、卢慧萍正式立案,并于同年2月4日将其刑事拘留。此后,孙、卢已被保释,没有被捕。 2013年4月11日,案件移送上诉。孙某、卢某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逾600万元。新府区检察院公诉室崔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对孙青山、卢惠平案件进行起诉前审查。在2010年的公开报道中,时任煤炭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润对此次兼并重组持非常积极的态度。李冬青领导的工作化——“这次合并,冬青和安全局做得很好,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没想到,次年——2011年3月7日上午,李冬青被忻州市纪检部门“双规”撤职。静乐县一位厅级干部说:“李被抓后,静乐县和李冬青一起工作的群众以及县领导都被吓坏了。” 2014年夏天,担任静乐县政协主席的王润被纪检部门免职,约两个月后被免职。山西新闻网去年7月刊出这样一句话:“据忻州市纪委通报,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政协主席王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一名叮当干部说道:“当时,李冬青的案卷被删除,以进行再投资。王润润的离职与他担任常务副县长时的煤矿合并密不可分;按800万元计算,增长了近293倍。 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位股东龚艳荣、张三火、王宝文签署了《股东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一致同意县整合领导小组的决定,同意转让我司霍州煤电矿所有资产及产权。” 2011年8月23日,李冬青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300万元上缴国库(石棚格通煤矿股东王宝文为批准爆炸上缴10万元)。这一点被彻底否定了。董事会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名股东龚艳荣、张三火、王宝文被起诉,并于2010年12月15日被《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取代,为随后五年的诉讼奠定了基础。王润时任静乐县副县长(主持工作) 2010年12月15日,静乐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办公室在副县长王润的主持下,讨论了石棚格通煤矿股东的签字付款事宜。2014年夏天,担任静乐县政协主席的王润被纪检部门免职,并被开除两个月左右的职务随后,孙青山、卢慧萍分别担任静乐法院副院长、院长,介入处理石棚煤矿违法经营案。造成巨额922.278万元逃避政府监管,落入他人腰包。通过忻州市新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获悉,该案于2013年4月11日移送上诉,孙某、卢某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600万余元。龚艳荣,是石棚阁东煤矿的合法屋顶。 2010年底,龚艳蓉因股权纠纷将张三火、王宝文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三审三判后,已悬而未决五年。 2014年5月24日,龚艳蓉因协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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